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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显林与叶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林,叶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显林,城北街道552号。委托代理人:王晓宏,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兴军,市泽国镇锦绣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林与被告叶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林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显林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