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翁×。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号。诉讼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