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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荣桂与红树林网吧东方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桂,红树林网吧东方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宋荣桂。被告红树林网吧东方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幸福路南口。负责人金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桂诉被告红树林网吧东方店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