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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扬州韦德化工有限公司与浙XX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77号原告:扬州韦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进。委托代理人:尤志明。被告:浙XX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根。委托代理人:王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韦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韦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XX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韦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12元,减半收取4,4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