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亚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