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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江佩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亚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