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号原告:金××。被告:王××。原告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金××负担。审 判 长 季红英审 判 员 蔡 晓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