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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号原告:金××。被告:王××。原告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金××负担。审 判 长 季红英审 判 员 蔡 晓审 判 员 林森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