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游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唐某申请执行绵阳市游仙区明兰日用化工厂、秦某、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劲松,绵阳市游仙区明兰日用化工厂,秦代明,秦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唐劲松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明兰日用化工厂被执行人秦代明被执行人秦代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9)游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于200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5325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奉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