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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甲、尹××与郭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尹××,郭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79号原告:郭甲。原告:尹××。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郭乙。原告郭甲、尹××与被告郭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甲、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甲、尹××诉称,2006年10月,原告、被告三人合伙出资购买浙安吉水泥散装船××06号,从事水泥运输,每人出资28万元,该船舶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11月5日,三人将船舶出卖,合伙解散。合伙解散后,尚有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06号船以被告名义为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浙江中开源水泥有限公司发生水泥运输业务所产生的142865.21元运费未分割,由于运输是以被告名义进行的,故该运费的控制权在被告处,被告结取部分运费后也未分给两原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06号船运费95243.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郭乙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浙安吉水泥散装船××06号股份协议。证明2006年10月1日,原、被告三人合伙出资购买浙安吉水泥散装船××06号,从事水泥运输,每人出资28万元的事实。2.船舶买卖协议。证明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三人卖掉船舶,合伙终止的事实。3.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浙江中开源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输费清单。证明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浙安吉水泥散装船××06号以被告名义为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浙江中开源水泥有限公司某输水泥,发生运费124863.33元(该款被告已结取44564.25元),该运费原、被告尚未分割。以上证据,内容真实确定,与本案相关联,被告郭乙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组证据均予以认定。被告郭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以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10月,原告、被告三人合伙出资购买浙安吉水泥散装船××06号,从事水泥运输,每人出资28万元,该船舶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11月5日,三人将船舶出卖,合伙解散。合伙解散后,尚有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06号船以被告名义为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浙江中开源水泥有限公司发生水泥运输业务所产生的124863.33元运费未分割,被告结取部分运费44564.25元后也未分给两原告,原告故诉至本院。庭审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运费83242.22元。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合伙经营浙安吉水泥散装船××06号的合伙法律关系明确,因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本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11月5日出卖船舶终止合伙,但对合伙期间共有的为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浙江中开源水泥有限公司发生水泥运输业务所产生的124863.33元运费至今尚未分割,由于××06号船是以被告名义为浙江中新源水泥有限公司、浙江中开源水泥有限公司某输水泥的,故在被告不主动分割给原告的情况下,两原告实际无法取得应得份额的运输费,即该运费现实际在被告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两原告和被告的出资额均等,为每人各三分之一,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06号船运费124863.33元的三分之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乙支付原告郭甲、尹××款83242.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600元,由被告郭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