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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群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群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华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卫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玉婷。被告杭州群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锡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群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