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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24-1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号,注册号330523000004956。法定代表人:于××。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