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