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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敬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何敬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658号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青。委托代理人:徐慧。被告:何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敬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何敬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敬良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