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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来顺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来顺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陈永康。被告来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康诉被告来顺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康于200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元,由原告陈永康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