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来顺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来顺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陈永康。被告来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康诉被告来顺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康于200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元,由原告陈永康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