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7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倪××。被告:周××。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