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甲、刘乙等与张××、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陶××,张××,叶××,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刘甲。原告刘乙。原告陶××。被告张××。被告叶××。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区××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刘乙、陶××诉被告张××、叶××、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刘乙、陶××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惠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