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柯文烈诉鑫福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烈,成都市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柯文烈。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玲。被告成都市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12栋11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明,鑫福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文烈诉被告鑫福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文烈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文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文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柯文烈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