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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甲、瑞安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甲,瑞安市××××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23号原告吴××。被告陈甲。被告瑞安市××××会,住所地马屿镇××村。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甲、瑞安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舜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