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甲、瑞安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甲,瑞安市××××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23号原告吴××。被告陈甲。被告瑞安市××××会,住所地马屿镇××村。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甲、瑞安市××××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舜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