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杨××、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38-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被告: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