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杨××、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38-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被告: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