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81号原告: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