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琳与张永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张永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王琳。被告张永生,又名张静。本院受理原告王琳与被告张永生债务纠纷一案,原告王琳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