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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宋培先与宋业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先,宋业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宋培先,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业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先与被告宋业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培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