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印染有限公司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印染有限公司,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510号原告杭州××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宁××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倪××。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