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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连荣与沈烨、朱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荣,沈烨,朱独梅,方波,严正凯,陆引田,沈杭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杨连荣,197408190010,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城西村烂洋坞2号。被告沈烨,197512183013,汉族,家住德清县筏头集镇筏头136号。被告朱独梅,3770816144,汉族,住德清县筏头集镇筏头136号。被告方波,7506080034,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象鼻弄49号。被告严正凯,21195610130215,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被告陆引田,1196207142317,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村太平桥85号。被告沈杭珍,7195708150928,汉族,家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荣与被告沈烨、朱独梅、方波、严正凯、陆引田、沈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360元,由原告杨连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陶志林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