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连荣与沈烨、朱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荣,沈烨,朱独梅,方波,严正凯,陆引田,沈杭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杨连荣,197408190010,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城西村烂洋坞2号。被告沈烨,197512183013,汉族,家住德清县筏头集镇筏头136号。被告朱独梅,3770816144,汉族,住德清县筏头集镇筏头136号。被告方波,7506080034,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象鼻弄49号。被告严正凯,21195610130215,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被告陆引田,1196207142317,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村太平桥85号。被告沈杭珍,7195708150928,汉族,家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荣与被告沈烨、朱独梅、方波、严正凯、陆引田、沈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360元,由原告杨连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陶志林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