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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华高与吴厚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高,吴厚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周华高,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9组。委托代理人:何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苏英,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厚义,市江东街道大元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高诉被告吴厚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高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周华高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