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华高与吴厚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高,吴厚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周华高,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9组。委托代理人:何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苏英,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厚义,市江东街道大元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高诉被告吴厚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高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周华高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