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与劳均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劳均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881号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兴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真宇,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均堂,男,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诉被告劳均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旭明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