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站德与淄博兴佳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站德,淄博兴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王站德,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盖学军,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淄博兴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邢家村。法定代表人仇绪昭,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站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站德撤回对被告淄博兴佳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初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