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25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阮××。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收诉讼费26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