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9号原告:胡××。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3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寿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