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常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7-3号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昌盛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丁××。被告: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区小河沿××号。法定代表人: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0元,由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江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