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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石××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张××。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