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傅××。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