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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俞××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46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家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