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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麟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麟执字第89-1号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麟游县九成宫粮食收储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五日内自觉履行借款4628.5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中止执行。今年二月份在清理积案中,本案恢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经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