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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用直镇。法定代表人陈哲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董事长。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16452.50元,并偿付从2008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欣日兴电厂房,向原告购买C15(每方228元)、C20(每方238元)、C25(每方248元)、C30(每方258元)混凝土,数量4000立方,以上单价含泵送,非泵送每方扣15元,42米泵每方加价5元;交货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抗渗剂参料S6每方加价6元、S8每方加价8元、S10每方加价10元、S12每方加价12元,早强剂每方加价10元,膨胀剂每方加价30元;付款期限为每月月底对账,次月2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除应承担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欠款金款的每日5‰计算支付违约金。同年11月30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确定将C15、C20、C25、C30混凝土的单价分别调整至每方250元、260元、270元、280元。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的次日起至2008年8月2日止,共送交了被告多种标号的混凝土3952.5立方米,计价1059234元。但被告收货后,除至2008年9月4日止分期支付了原告货款742781.50元外,余款316452.5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协议书、结算及请款明细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的货物(合同约定至2008年3月30日)延续至了2008年8月2日,可以认定双方协议对交货期限作出了变更,即延长了交货期限;对于未变更的合同及协议条款,对双方仍然有效。被告接受原告货物后,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及时付清所欠货款外,还应赔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6452.50元,并偿付该款从2008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4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人民币86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妍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