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竺甲、竺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竺甲,竺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吕××。被告:竺甲。被告:竺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竺甲、竺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