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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61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章××。被告: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依法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