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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元华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赵元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中国广厦三楼。负责人金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科峰,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保通,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元华。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张 珺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