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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清波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清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生。委托代理人孙建芬,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李清波。本院受理申请人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3月11日发出(2009)南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清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清波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09)南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