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清波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清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生。委托代理人孙建芬,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李清波。本院受理申请人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3月11日发出(2009)南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清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清波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09)南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