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坚与袁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坚,袁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347号原告俞坚。被告袁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坚诉被告袁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坚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坚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