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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王×、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16号原告:吴××。被告:王×。被告: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鑫盛小区61幢105室的房屋一套。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另行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舒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