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王×、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16号原告:吴××。被告:王×。被告: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鑫盛小区61幢105室的房屋一套。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另行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舒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