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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云峰与金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峰,金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施云峰,南浔区练市镇湖盐中路24号。被告:金月明,南浔区练市镇荃步村流子河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阿九与被告金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云峰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云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施云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钢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人民陪审员  沈永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