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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阮成林与李建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林,李建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阮成林,个体工商户,系诸暨市枫桥宏基刺绣机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阮露鲁,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妙。委托代理人:胡月芬,系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林诉被告李建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成林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阮成林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