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阮成林与李建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林,李建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阮成林,个体工商户,系诸暨市枫桥宏基刺绣机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阮露鲁,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妙。委托代理人:胡月芬,系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林诉被告李建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成林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阮成林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