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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87号原告:台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工××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浙江××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