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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上××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27号原告:平湖××××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村。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上××厂,住所地上海市××朱家角镇××号。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