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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吴×。被告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此页无无正文)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