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吴×。被告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此页无无正文)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