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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卫与王礼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王礼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号原告许卫,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556号。委托代理人丁志坚、陈春萍,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平,又名王瑞,,经商,住义乌市江滨西路***号。原告许卫为与被告王礼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江民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卫的委托代理人丁志坚,被告王礼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卫诉称,2008年4月1日,原被告订立了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圣东尼无头机改做真毛圈之相关配件,其中包括生克罩的加工、三角轨道的加工、眉毛刀加工等技术。被告在协议期间不得给除原告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加工生产与圣东尼无头机改做真毛圈之配件,不得出售和转让与之相关的配件与技术。如有违约,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0万元。同时双方未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在2008年6月30日,双方又将违约金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0万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不守信用,在2008年7月至2008年9月期间,擅自为他人加工并出售真毛圈、集圈及相关配件等,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王礼平辩称,2008年6月30日双方调整违约金是不事实的,被告为圣东尼的代理公司加工真毛圈的时候,是得到原告同意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2008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承认私自为何小雷加工并出售了真毛圈三角及其他配件共32台套和集圈三角相关配件共10台套,已造成违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协议书、2008年6月30日收款收据、2008年12月9日情况说明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008年6月30日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现被告在2008年12月9日的情况说明中自认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礼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卫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江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