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仇×与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17号原告:仇×。委托代理人:项××。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诉被告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仇×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