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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秀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顺兴与嘉兴市富邦海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兴,嘉兴市富邦海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秀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王顺兴(系嘉兴市栖真马厍玻璃雕刻厂业主),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嘉兴市南湖区清沁苑11幢204室。被告:嘉兴市富邦海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常秀街1250号a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仁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兴与被告嘉兴市富邦海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顺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顺兴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