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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53号原告: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蔡××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