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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与嘉兴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嘉兴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54号原告:吕×。被告:嘉兴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嘉兴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嘉兴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0九年三月二十五(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